徐汇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3-11-05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委办发【200814号)和《徐汇区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徐委办200938号)等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因公出国(境)是指因公务需要赴国外、港、澳、台地区进行考察访问、校际交流、师生互访及参会、参赛、参演等。

2、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机关、机构、教师进修学院、业余大学、局属中小学、职校、幼儿园,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教育党工委的非局属学校。

二、管理原则

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基本要求

1、出访立项。

因公出国(境)需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不得借用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2、出访报批。

严格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和任务审批。坚持执行因公出国(境)人员和任务分别由教育党工委和教育局两个“一支笔”审批。因公出国(境),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

3、人员要求。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业务熟悉,能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配偶不得同团出访。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属受聘继续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在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出访组团人员应按规定精简,交流考察类团组人数控制在六人以内,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因公赴台湾考察团队、培训类团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实行总量控制。出访人员两次因公出访的时间间隔一般最少为两年。出访任务应与本人分管工作相符;党政干部不得参加学生赴国(境)外的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同一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同一单位原则上1年内不得组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4、出访经费。所有组团出访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出访计划和预算执行,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内,一般按双人间的标准安排住宿,按经济舱的标准安排旅途行程。教师出访费用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5、出访行程。出访必须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出访期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一次出访一般安排一至两个国家或地区;访问一个国家或地区,最多不超过6天;访问两个国家或地区,最多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6、保密要求。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四、出访流程

(一)单位申报

1、申报出访计划。学校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教育局国际交流中心上报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组团计划和预算情况(见附件二)。出访计划应明确出访项目、交流内容、出访时间、访问地点、出访人数、团(组)长、经费预算等情况。原则上,每年出访团组数控制在大型学校2个以内,小型学校1个以内。对于外事工作开展较好、确有具体交流项目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两个以上学校共同组团的,由其中一个学校列入计划上报。各科室、机构出访纳入教育局机关出访计划。参团项目一般不列入学校组团计划。

2、提交报批材料。计划内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出访任务、参团项目,应按照报批流程提前向教育局办公室提交报批材料。一般情况下,出访台湾任务需提前三个月报批,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提前两个月报批。报批材料包括:外方邀请函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徐汇区教育系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三)、《出访人员具体情况表》(见附件四)、出访行程,由原公立转制学校转制的民办学校需同时出具董事会同意函。

(二)教育局审批

1、出访计划审批。每年11月,教育局国际交流中心对各校上报的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组团计划和预算进行梳理,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由国交中心分别反馈至学校,同时由教育局办公室备案。未经审议通过的出访任务将不予报批。

2、出访任务审批。教育局办公室收到学校上报的出访任务报批材料后,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党工委、教育局主要领导批示。经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组团单位应组织出访人员填写《上海市因公出国(境)人员预审表》,报党工委办公室进行人员预政审。党工委办公室按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保局审核后,报区委进行人员审批。预政审完成后,区教育局办公室根据任务类别,向相关的出国(境)管理部门提出组团或参团申请。赴台湾地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团组,要同时报宣传统战科备案。

(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出访任务经区政府进行任务审批后,由教育局办公室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报市主管部门办理任务批件。党工委办公室凭《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的《徐汇区因公出国(境)人员任务申请表》到区委组织部或人保局办理政审或备案。

(四)办理护照、签证

本系统组团的团组,由教育局办公室联系区外办办理护照、签证、港澳通行证,或联系台办办理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等手续。出访团组须根据《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批复的天数预订机票和落实公务行程,出访前凭机票复印件和行程至教育局办公室领取护照。参团的团组,由出国(境)人员或所在单位到组团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回国后管理

1、作出个人鉴定。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归国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五),由出国(境)团、组长签署意见后,经党工委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保局。

2、上交护照(入台证)和出访小结。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归国后7个工作日内将护照(入台证)、出访小结报教育局办公室。逾期不交的,将按相关外事纪律作出相应处理。赴台湾地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团组,出访小结要同时报宣传统战科备案。

五、纪律监督

根据“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在计划制定、组团申报、经费审核、境外出访、出访评估、证照管理等环节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对于擅自超时、绕道出访的团组,所在单位领导及出访人员要作出书面检查;对由于超时、绕道所发生的费用,由团组人员个人自行承担,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的出访资格,所在单位取消第二年的组团权;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

六、附则

区委、区政府和区外事主管部门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徐教外【200761号《徐汇区教育局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一:徐汇区教育系统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图

附件二:         年度组团出访计划表

附件三:徐汇区教育系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四:出访人员具体情况表

    附件五: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

 

 

 

 

 

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徐汇区教育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