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3-11-05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中小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切身利益,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校服采购管理

1.各中小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确定穿着校服的,应制定校服穿着制度。学校应当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责任部门:市教委)

2.接受学校选择的校服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

3.学校应当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本市统一的校服采购合同,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学校家长委员会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本市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责任部门:市教委、市工商局)

4.区县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采购校服的监督管理,规范校服采购程序。(责任部门:市教委)

二、健全校服价格审核制度

5.市物价部门确定本市中小学各类校服价格区间,并由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公布。(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6.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向各区县物价部门申报校服类别、面料及成本价格资料,各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后确定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于每年6月份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市物价局)

三、建立校服双重送检制度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

8.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达各中小学校的校服,其质量标识应当完整齐全,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中小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当认真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各中小学校在校服发放给学生前,应当主动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发放给学生使用。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校服送检制度。(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9.本市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市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市工商局)

10.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样结果,并抄报教育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各中小学校。(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教委)

五、建立问题校服退赔和惩处机制

11.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中小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做好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责任部门:市教委、市质量技监局)

12.校服生产企业如存在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校服的,或者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责任部门: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13.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区县教育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责任部门:市教委)

14.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意见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