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3-11-05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范围

按照设立收费项目确有必要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目前确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5项(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及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各校要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结算工作,课外教育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在本通知规定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包括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在本区县收费管理办法范围内,由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报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建立规范化的动态公示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未经书面告知或学生家长未自愿选择的,不得收费。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加大对在校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

三、严格实行教育收费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收费管理,要严肃处理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互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学校要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与非营利原则,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其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非政府购买学位的其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本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同意后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3学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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